原刊载于《标准科学》2017年第1期
摘要
本文根据深化标准化工作改革的要求,基于对广播电视标准化工作的回顾,简要分析了培育和发展团体标准对促进广播电视事业产业发展的积极意义,探讨了团体标准制定主体的资格和广播电视团体标准化活动涉及的知识产权问题。最后,本文提出了培育和发展广播电视团体标准的若干建议。
主体资格 知识产权
1 引 言
团体标准的发展由来已久,在政府主导制定的标准之外形成了相当大的规模,一些行业组织制定的团体标准往往被转化为本国国家标准,甚至被许多国家和地区作为区域性标准甚至国际标准。欧洲数字视频广播组织(DVB)开发的DVB系列标准、美国先进电视系统委员会开发的ATSC系列标准、美国电影与电视工程师学会开发的SMP TE系列标准、美国音频工程师协会开发的AES系列标准等,已被世界多国广泛采用。团体标准的制定吸引了众多一流跨国企业的积极参与,大量的专利技术得以纳入标准的技术方案当中,并通过标准的实施而得到快速的产业化应用。从各国的产业实践来看,通过团体标准化活动迅速满足市场需求、促进产业应用已成为一种重要手段。
自2015年至今,我国团体标准化活动步伐明显加快,众多试点团体纷纷开展标准化工作。《深化标准化工作改革方案》《贯彻实施〈深化标准化工作改革方案〉行动计划(2015-2016年)》《国家标准化体系建设发展规划(2016-2020年)》《关于培育和发展团体标准的指导意见》《GB/T 20004.1-2016团体标准化 第1部分:良好行为指南》等一系列政策文件和国家标准陆续发布,《团体标准管理办法》也将在《标准化法》完成修订之后着手起草。面对国家标准化工作改革的部署和要求,广播电视相关社会团体积极开展标准化工作,并积累了宝贵的经验。如:中国电影电视技术学会早在2015年之前就专门成立了标准与测试专业委员会,并制定了《学会团体标准研究管理办法》。
团体标准是通过市场机制产生的标准,培育发展社会团体标准,既是发达国家的成功经验,也是贯彻落实十八届三中全会关于发挥社会组织作用、加强社会治理和激发市场主体活力,以及更好地发挥市场在标准化资源配置中决定性作用的需要。制定团体标准有利于缩短标准制定周期、增强标准有效供给、及时满足产业和市场需求。本文结合团体标准改革进展以及广播电视行业的技术发展和标准化工作实际,研究了培育和发展团体标准涉及的主体资格、知识产权以及社会团体自身建设等基本问题。
2 广播电视技术标准化与团体标准
2.1 进一步发挥标准化对广播电视技术应用的推动作用
标准化是促进原始创新和集成创新、加强成果应用和质量监管的重要手段。我国广播电视技术40余年的标准化历程全面见证了广播电视技术从模拟时代全面进入数字化时代、网络化时代,并迈向智能化时代的历程。最近十几年来,广播电视行业通过标准化手段保障了电台/电视台数字化网络化、有线电视数字化整体转换、有线电视网双向化改造、有线电视互联互通、移动多媒体广播电视、户户通卫星直播广播电视、村村通广播电视、IPTV集成播控平台、中央广播电视节目无线数字化覆盖等一系列重大工程的实施。计算机网络、计算机软件、移动通信、智能引擎、自动化,以及云计算、大数据等跨行业、跨学科的先进技术已经或即将在广播电视行业得到广泛应用。标准化有力地促进了广播电视媒资的采编播存管实现从信息孤岛向网络平台和制播云平台的演变,图像质量从2D和标清向3D、高清甚至超高清演进,从单向无线传输覆盖向无线、有线和卫星的协同一体化发展,接收终端从传统的电视机和收音机扩展到手机、电脑、IPAD等各种新型终端,业务形态从最初的地面电视发展到地面电视与有线电视、卫星电视、互联网电视(OTT TV)和IPTV以及各种跨平台、跨网络、跨终端的新兴业态的共存,安播监测从分散、粗放的人工值守发展成为集中、精细的统一智能监控体系。
2.2团体标准将成为广播电视技术标准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培育和发展团体标准可以快速弥补现行标准体系和管理体制存在的不足,如:标准缺失老化滞后、标准体系不合理等问题。广播电视团体标准可探索定位为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先期标准,在新兴技术领域、国际技术热点和重点领域先期开展研究,供部分人员先期使用并在使用中收集信息和积累经验。比如:高效音视频编码(H.265)、HDR测试评估、网络功能虚拟化(NFV)、软件定义网络(SDN)、HTML5、沉浸式音频、广播电视信息系统运维服务以及云计算和大数据技术在广电的应用等领域,条件成熟后团体标准可转化为行业标准乃至国家标准。
3 团体标准制定主体的资格
3.1 社会团体和产业联盟的分类
制定团体标准的社会团体应在民政部门进行登记注册,取得社会团体法人资格。根据政策规定,在民政部门注册登记的社会团体和产业联盟可以制定团体标准,未取得社会团体法人资格的产业联盟制定的联盟标准属于企业标准,不能称为团体标准。
社会团体属于社会组织的一种。目前,民政部管理的全国性社会组织主要有: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国际性社团、外国商会、涉外基金会。社会团体主要以“学会、协会、联合会、研究会、促进会”等名称出现,按性质和任务可分为学术性(多以学会、研究会命名)、行业性(多以协会命名)、专业性(多以协会、基金会命名)和联合性(多以联合会、联谊会、促进会、商会命名)四类。某一社会团体可能同时符合多种划分标准。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规定》,申请成立学会、协会、联合会等社会团体,应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满足成员人数、办公条件、活动资金等方面的要求。
产业联盟在社会组织体系中的法律地位不明确,目前暂时未见到全国性的产业联盟。只有登记注册的产业联盟才具备制定团体标准的主体资格。按任务的不同,产业联盟可划分为研发联盟、产业链合作联盟、产品联盟、品牌推广联盟、技术标准联盟和多目标产业联盟。从实际情况来看,各种产业联盟在组织目标、组织的紧密程度、运行方式和执行力等方面差异较大。这些产业联盟或自发成立、或由政府主导成立,旨在解决产业发展中存在的一些共性问题。从登记管理的角度来看,绝大多数未在民政部门登记,属于松散型存在。实际上,合格的团体标准制定主体仅限于具有社会团体法人资格的技术标准产业联盟和具有标准研制能力的多目标产业联盟。
3.2 广播电视领域的社会团体和产业联盟分析
广播电视领域从事标准化活动的社会团体起步较晚。截至2015年底,在中国社会组织网(
http://www.chinanpo.gov.cn)注册的全国标准化社会团体仅有5家,除中国标准化协会之外,分别是通信、电子、机械和工程建设标准化协会或技术协会。业务范围与广播电视行业相关的社会团体共有30家,其中由原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管理的社会团体有25家,中国电影电视技术学会和中国科教电影电视协会由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管理,中国广播电视设备工业协会和中国卫星通信广播电视用户协会由工业和信息化部管理,中国教育电视协会由教育部管理。
至于产业联盟,尚未出现注册从事标准化活动的全国性产业联盟,只有少数产业联盟在省级民政部门取得注册登记。以北京市民政局注册登记的产业联盟为例,与广播电视行业相关的产业联盟主要有7家,分别是:中关村视听产业技术创新联盟(AVSA)、中关村云计算产业联盟 、中关村数字电视产业联盟 、首都影视产业联盟、中关村广电媒体营销产业联盟、中关村数字视频产业技术创新联盟(CDVIA)、中关村视界裸眼立体信息产业联盟。
综上,广播电视技术领域暂无专门从事标准化活动的社会团体。目前仅有中国电影电视技术学会、中关村视听产业技术创新联盟、中关村数字视频产业技术创新联盟等少数社会组织开展与广播电视技术相关的团体标准化工作。相关其他社会组织具备主体资格,但尚未开展团体标准化活动。
4 广播电视团体标准化活动涉及的知识产权
4.1 专利
团体标准涉及专利问题的处置,主要参照国家标准委、国家知识产权局发布的《国家标准涉及专利的管理规定(暂行)》以及国家标准GB / T20003.1-2014《标准制定的特殊程序 第1部分:涉及专利的标准》执行,社会团体应在标准制修订和实施过程中,取得专利权人的披露和许可声明,便于标准使用者根据公平合理无歧视(FRAND)条款和条件同必要专利持有人在社会团体之外展开谈判。这要求社会团体根据本领域的实际,制定本团体的专利政策,在专利许可收入最大化和标准有效实施之间寻求最佳平衡点。需要注意的是,由于FRAND原则缺乏被普遍认可的操作性和交易存在的信息不对称,团体标准的采用与否以及许可费率的高低基本取决于必要专利持有人和标准使用者之间的谈判。
此外,判断专利的必要性是一个复杂的技术问题,事关标准必要专利的数量和质量以及团体标准的实施成本。目前在标准制修订过程中,必要专利主要基于专利持有人的自我声明,尚无第三方对专利必要性进行判断。对于广播电视领域的重大基础标准,是否可以规定强制的详尽专利检索,是否可以根据产业发展实际在标准制修订过程中明确许可费率的上限或调整方法,这是一个值得探讨的问题。为了促进标准实施,专利政策应对许可问题做出明确的规定。
4.2 著作权
标准涉及的著作权历来复杂。根据实践经验,广播电视团体标准主要涉及3类著作权。
(1)团体标准自身的作品著作权。根据《标准化法实施条例》规定,标准的出版、发行办法,由制定标准的部门规定。团体标准属于智力劳动成果,如同时符合作品的其他要件,应受到著作权法保护。广播电视团体标准的著作权政策应明确著作权的归属、出版途径、定价原则、发行收入的分配和使用等。此外,广播电视团体标准制定过程中应考虑将团体标准的翻译纳入到制修订的工作流程中来,规定广播电视团体标准的外文翻译和外文版的发布事宜。
(2)可能融入团体标准的软件著作权,主要是指:用来描述功能,作为所需功能实现方式的例子,或验证实施一致性而使用的参考软件著作权。参考ITU的软件著作权实施指南,在制定团体标准的过程中若涉及上述软件著作权,则可能需要征求著作权人的许可意图。而对于描述数据结构、数据流、模式、ASN.1等信息的软件则可能不需要许可。
(3)可能融入团体标准的其他作品。尤其是指用于验证标准符合性的高清和标清数字电视主观评价用测试图像。基于性能测试的目的,这些测试图像在物体的清晰度、颜色、纹理、质感、层次、细节等方面进行了有创意性的选取和摄制,符合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广播电视团体标准的著作权政策应关注到这类作品出于商业目的使用的可能。
4.3 商标和品牌标识
广播电视社会团体可以将团体标准的标志注册为商标,用于团体标准的推广、宣传活动。作为供市场自愿选用的标准,今后团体标准的发展势必面临竞争。应树立团体标准的品牌意识,配套申请集体商标用于开展测试和认证,同标准的推广实施相结合,积累并扩大影响力。
4.4 参考或引用标准的知识产权
除自主制定标准之外,还要高度关注参考或引用标准的知识产权问题。广播电视社会团体在制定标准过程中,参考或引用其他标准组织或机构发布的标准时,要遵守其发布的知识产权政策。这需要在参考或引用其他标准之前,对其知识产权政策进行认真研究和评估,以避免在标准制修订和实施过程中的谈判处于被动地位。
5 培育和发展广播电视团体标准的思考和建议
(1)深化广播电视标准化工作共识,加强对标准政策、规划和体系的研究与投入。
标准化及相关技术政策的实施,将有效整合和引导社会资源,激活科技要素,加速技术积累与科技进步,促进成果应用和产业升级。今后标准化仍将是确保先进技术发挥引擎作用、为全行业技术升级提供引领和示范的重要抓手。
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大人力、物力和财力投入。指导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加强技术标准政策、规划和体系研究,通过发布技术白皮书、研究报告等形式梳理和分析市场需求。引导社会团体开展标准化工作,建立和完善团体标准与现行广播电视标准的协调与转化方式。形成团体标准在广播电视标准体系中的数量和比重逐渐增加的格局,及时推动团体标准转化为行业标准或国家标准。
(2)做好团体标准化活动的服务与管理工作,为支持和引导社会团体开展标准化活动创造有利条件。
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营造良好的政策环境,加强顶层设计。在《标准化法》修正案通过后,及时制定并出台《团体标准管理办法》等配套法规。研究制定支持广播电视社会团体开展标准化活动的指导意见,研究建立本行业社会团体承接政府部分标准化职能的渠道,以及团体标准转化为行业标准或国家标准的程序性途径(如:明确B程序(省略起草阶段)和C程序(省略起草和征求意见阶段)的适用条件)。鼓励符合条件的广播电视社会团体面向市场和行业急需的领域试点自主制定技术标准,在先进、新兴的技术热点领域开展标准化前期研究,充分总结经验并面向行业推广。
全国标准化专业技术委员会和标准化科研机构应做好标准化服务,确保各项举措的落地实施。标准化专业机构应发挥优长,积极帮助广播电视社会团体提升专业技术能力和标准编制水平。支持并参与广播电视社会团体面向市场和产业发展需求积极制定团体标准、开展标准化服务。指导广播电视社会团体依托全国团体标准信息平台(www.ttbz.org.cn)共享团体标准编制、发布等信息,避免工作重复与冲突,有效开展工作。
建立社会第三方、社会公众和政府部门共同发挥作用的协同监管机制,避免恶性竞争,促进团体标准化活动有序开展。团体标准的发展遵循公平竞争、优胜劣汰原则,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要发挥市场主体的能动作用,确保社会团体的标准化活动有序开展。标准化行政管理部门通过积极履行监管职责、行使行政处罚措施,引入第三方评估机构对团体标准内容的合法性、先进性和适用性开展评估,鼓励社会公众对团体标准的不良行为进行投诉和举报等手段维护团体标准良性竞争秩序。
(3)健全完善广播电视社会团体的自身建设,在重点领域探索开展团体标准化活动。
根据GB/T20004.1-2016《团体标准化 第1部分:良好行为指南》,广播电视社会团体开展团体标准化活动应满足组织机构和职能设置的要求,设置开展标准化活动所必要的管理协调机构和标准制定技术机构,建立必要的工作制度和开放的工作流程,在标准化活动中充分体现公开、公平、透明、协商一致等原则。
从事团体标准化活动的社会团体,应设有决策机构、管理协调机构和标准编制机构。其中决策机构负责对团体标准化工作的重大事项进行审查、决策;管理协调机构负责团体标准化工作的日常管理和组织协调;标准编制机构负责团体标准的具体编制工作,并解决技术内容的争议。
团体标准化活动的范围,除了团体标准的编制之外,还应特别注重标准化服务能力的提升,主动或配合相关部门开展标准预研、解读、咨询培训、宣贯、一致性测试及产品认证等相关工作,满足广播电视技术发展的互联互通、互操作和安全等需求,引领新技术、新业务的发展方向。
广播电视团体还应建立必要的工作制度和流程。主要有:团体标准制定程序、会议组织制度、申诉制度、团体标准编号规则、文件管理制度、对外联络机制以及上文提到的知识产权制度。其中团体标准制定程序要明确每一阶段的工作内容、工作主体、期限、进入下一阶段的条件等;会议组织制度要明确会议频率、方式、参会人员及会议要求等。申诉制度要明确申诉权限、内容、程序、要求等;标准编号规则要统一,如“T—团体代号—团体标准序号—年代号”,便于统计查询和信息交流;文件管理制度要明确文件编号规则、归档要求、存档时限、归档文件范围等;对外联络机制要与主要标准化组织互派观察员等。
此外,广播电视社会团体应注重复合型人才队伍的培养。团体标准化活动是集技术研究、标准化、商业运营、组织管理等多领域专业知识于一身的复杂群体活动,要在这个过程中培养和储备一批掌握复合知识结构的高端人才。
鼓励社会团体面向市场和产业需求,制定严于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技术、产品和服务类标准。在通用标准专门化,跨行业交叉,新技术、新业态、新应用等领域寻求制定团体标准的机遇,以技术报告、白皮书等多种形式发布团体标准化研究成果,注重培养团体标准的影响力和竞争力。
6 结 语
培育和发展好广播电视团体标准,是构建科学的广播电视标准化工作体系,推动广播电视事业和产业面向未来、面向世界的重要举措。着力攻克一批关键核心技术,集中力量针对面向媒体融合的广播电视内容生产智能化、集成服务智能化、传播覆盖智能化、终端智能化、监管与信息安全智能化技术开展攻关,发挥社会团体在标准化领域的能动作用,做好下一代广播电视网、新一代智能电视操作系统、应急广播、新一代卫星直播终端等领域的标准化工作,完善和优化广播电视技术标准体系,搭建起支撑行业转型升级和新技术新业态培育发展的技术框架。
作者简介
贾宏君
(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广播电视规划院)
贾宏君,硕士,工程师,现主要从事广播电视标准化研究和标准化中的知识产权研究。曾参与《CMMB专利对策研究》《直播卫星信道传输安全模式技术专利管理研究》《广播电视技术标准知识战略研究》等多项部级科研项目,发表论文多篇。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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